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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德明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計算式:810,845-588,220=222,62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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