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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1,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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