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6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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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信品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32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程式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另據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係以鍾易舜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法委任狀,亦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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