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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嘉偉、廖曉雯及廖曉伶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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