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82,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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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炳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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