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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9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迿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2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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