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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許容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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