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9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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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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