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60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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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陳森林
陳朱圍只
陳惠菁
陳姿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10,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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