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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陳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珠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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