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林琛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煥源及范文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零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