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62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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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徐榮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蘿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計算式:每月租金6萬5,000元×12月÷10%=780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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