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訴,10,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志一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清彥(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呈章(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瑋(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玫(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珊(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羅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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