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醫簡,8,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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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醫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坤來(即陳如芬之繼承人)
朱雪珍(即陳如芬之繼承人)
被 告 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坤來、朱雪珍為原告陳如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自明。

又依同法第175條、第178條規定,當事人新任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查:本件原告陳如芬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96頁),本件雖因原告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而不當然停止,但原告之繼承人陳坤來、朱雪珍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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