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重訴,2,2016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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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同文同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吉
被 上訴人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上訴聲明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10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6,737,106元
總計上訴聲明標的金額為7,347,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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