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重訴,7,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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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金池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萬元(計算式:24萬x39平方公尺=9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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