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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歐陽仲彥
盧虹溥
被 告 蔡川和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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