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保險簡,2,2016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守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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