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保險簡,27,2016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洪偉烈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慕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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