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保險簡,39,2016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盧虹溥
王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1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5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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