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送達代收人 邱香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181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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