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賴弘祥
被 告 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5日由原告之受僱人國賓VILLA 管理服務中心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