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小,40,2016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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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0,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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