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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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