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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王麗萍
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228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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