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121,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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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周潔
被 告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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