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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1,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7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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