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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卡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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