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張顧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29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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