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173,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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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玉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
公司、陳玉芬發支付命令,惟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陳玉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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