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49,201609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被 告 朱珈靚(原名朱佩文、朱敏文)
朱佩儀
訴訟代理人 孫鑀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朱珈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柒佰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朱珈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柒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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