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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私立首璽文理短期補習班
兼法定代理人
蘇庭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徐姿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26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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