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70,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詹明華
余景賢
呂清勲
陳志泰
方 芳
上七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麗芬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聲請法官迴避,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北簡聲第167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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