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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倪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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