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詹明華
余景賢
呂清勳
陳志泰
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
│主文欄│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
│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 │。 │
├───┼─────────────┼─────────────┤
│理由欄│…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
│第二點│之95,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之49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 │
│第六列│裁判費1,000元,…。 │審裁判費5,2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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