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88,2016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張喬欣
吳佩珊
朱芷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甦芙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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