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王志聰(即邱啟弘之遺產管理人)
蕭盧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蕭盧秀玲應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00巷00號之房地,於民國94年5月17日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字號:94年萬華字第08269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