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司調,1034,2016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方士瑋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前犯偽造文書案,損害相對人新臺幣32,000元整(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聲請調解,從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欲履行其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核與給付之訴之情形有間,另聲請人對聲請調解之內容,並無爭執,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1號確定判決附卷可稽,是依其聲請內容顯無調解必要,故不適於調解,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調解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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