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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國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蘇石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北國再小字第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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