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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國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蘇石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0 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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