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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慶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復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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