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1240,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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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柳約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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