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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吉
被 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顏富成
朱思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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