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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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