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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極
訴訟代理人 周政輝
辛宜修
被 告 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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