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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文明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炳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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