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李繼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貴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