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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被 告 吳能吉
訴訟代理人 蔡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5 年11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被告於本院105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後之105 年9 月1 日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抵銷,惟並未檢附書狀及證物之影本,被告亦應於上述期日前再提出上開書狀影本交予原告使其得為答辯,並請兩造於庭期前至本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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