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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林道旋
被 告 朱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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