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1983,2016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983號
原 告 陳欣和
被 告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倪若溦為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郭俊祥,其後變更為倪若溦,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倪若溦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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